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102执89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执行人: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七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17786772K。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劳人仲案字第08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在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7652.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810.5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34850元、合计273313元。以及被执行人偿还医疗费73732.56元、交通费1000元、伙食补助费547.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0910元。以上裁决金额合计429502.96元。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辽宁沈阳铁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证券、工商、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