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机械化施工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7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西路41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机械化施工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机械化施工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23)辽0781民初7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凌海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第三页中的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属管辖与专门管辖发生重叠冲突的观点不当。上诉人在一审关于管辖的答辩中已经明确提到《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依据该解释第552条规定,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被上诉人主张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系2012年发布,其关于专门管辖的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内容不一致,已经不能适用。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机械化施工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朝凌铁路二项目部路桥梁工程5标项目引发的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不能适用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方结平 审 判 员 刘 丰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孟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