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523民初2805号 原告:***,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辽市。 被告***,男,43岁,汉族,农民,住通辽市。 被告:内蒙古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中心大街。 法定代表人:于军,系公司经理。 被告:开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鲁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00元,减半收取26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