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经纬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桐乡市紫凯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83民初12303号之一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已于2025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