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784执2803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潍城区永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商场路西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又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鲁0784执2803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逾期将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