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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力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191民初303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