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6民初15108号
原告: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何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于X,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XX,住址辽宁省凌源市。
第三人:杨XX,住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原告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X、第三人杨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该案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