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91民初5904号
原告:***。
被告: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