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91民初5904号 原告:***。 被告: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