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004民初794号
原告:辽阳中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曙光镇小打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4742761482C。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
被告: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六东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6242657718N。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辽阳中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辽阳中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中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经过调解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意见,被告已还清所欠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中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2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辽阳中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