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民终38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六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辽0191民初8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191民初894号民事裁决书,我方一审诉讼请求属于民事法院受案范围,请求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并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销款223194.7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曾系被告公司员工,任外部市场项目经理岗位,于2018年在被告处退休。原告退休后,与案外人签订劳务合同,被指派到被告公司继续在外部市场项目经理岗位工作,直至2019年中科催化新技术(大连)股份有限公司生产10000t分子筛催化剂设备管道安装工程结束。2022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因2016年至2019年期间报销款223194.76元事宜发生争议,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当日作出***仲不字[2022]47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后,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在2018年在被告处退休前,双方系劳动关系,原告2016年至2018年原告退休前的报销款是否应由被告予以报销与被告单位发生争议,原告作为劳动者是否可以在没有票据时予以报销是企业的内部行政管理范畴,应由企业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故对原告主张的2016年至2018年原告退休前的报销款由被告支付的诉请,本院不予审理。原告在被告处退休后,与案外人签订劳务合同被指派到被告处工作,双方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故对原告主张的其退休后至2019年期间的报销款由被告支付的诉请,本院亦不予审理。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本院认为:本案中,***有票据的报销款沈阳东北制药装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已经足额支付,而***本次主张的报销款为没有相关的票据的报销款,鉴于票据是实际支出基本的凭证与依据。劳动者是否可以在没有票据时予以报销是企业的内部管理范畴,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不予审理并无不当,对于***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施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