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东舟船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914无锡市东舟船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裕坤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05民初2914号 原告:无锡市东舟船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东北塘街道农石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裕坤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农石路22号(无锡市东舟船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市东舟船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裕坤供应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东舟船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东舟船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