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盘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6民初6331号 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盘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盘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5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原告东风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