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102执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盘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工业开发区科技大街。
法定代表人:曹润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东风镇二道边村帅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运长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盘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有车牌为辽LA××**宇通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辽LA23**宇通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该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本院将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兆臣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志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