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北方公路环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盘锦北方公路环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122民初807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盘锦北方公路环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忠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盘锦北方公路环保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11.74元,减半收取计12,055.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