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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文大路支行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05民初5138号 原告:沈阳某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文大路支行、大连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阳某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文大路支行、大连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5月0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0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