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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辽宁正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22民初3078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被告***,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 被告辽宁正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抚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