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322民初995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7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5月15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
被告:辽宁正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抚顺经济开发区西出口23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现住辽宁省朝阳市。
被告:**,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
原告***与被告辽宁正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辽宁正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壹拾万零五千九百元整,Y105,900元;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为准从2018年2月14日暂计算至余款结清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份原告在被告辽宁正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为中国联通朝阳市分公司通信线路施工工程,被告**承包的辽宁正顺公司在建平县的施工工程,由***施工,工程完工后,***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后被告于2018年2月14日出具借据一枚,现被告借故逃避追债,多次联系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被告辽宁正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是我公司该项工程的分包人,全权负责2016年至2017年本地传送网类项目施工工程的事宜,施工地点为建平县。我公司在收到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后,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后支付给**工程款,我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我公司与原告方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
被告**辩称,欠原告款属实,2017年我将这项工程包给***,当时没有结算,2018年2月14日,因***和我要钱,我就为***出具了借条,其实这个钱是欠***的。锦州网络公司还了***1.8万元应在欠条中扣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5日辽宁正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被告辽宁正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将自己中标的施工地点位于建平县2016年至2017年本地传送网类项目施工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将其中13项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施工。2018年2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1枚,借条内容:今借到***联通公司工程款拾万元(¥100,000.00元),借款人**签名并具时间。2021年1月26日原告***与**在***工程款情况说明共同签字确认,情况说明内容:**系建平工程发包人,***系13项工程施工方,也是工程款诉求人,13项工程款合计205,900元,**已付给***工程款10万元,**还欠***工程款105,9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1枚、***工程款情况说明、被告辽宁正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项目合作协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证明本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辽宁正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与被告**结算确认单、汇款记录,欲证明与**施工款已经结算且工程款已结清,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辽宁正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将中标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将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原告***施工,被告**拖欠原告施工款,应及时给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施工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辽宁正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款已经结清,被告辽宁正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责任。被告辩解锦州网络公司还了***1.8万元应在欠条中扣除,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施工款105,9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