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远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远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411民初2081号 原告:***,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辽宁远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王滨乡魏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辽宁远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辽宁远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3元,减半收取13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闫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