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206民催27号
申请人:上海宏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LQTA54,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北东路365号A区7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宏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丢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10200052/26167270、汇票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无锡瑞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古堰新里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1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7月16日,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营业室),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案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8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宏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10200052/26167270、汇票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无锡瑞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古堰新里城镇发展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1月16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7月16日,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营业室)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宏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111元,由申请人上海宏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