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3民初18971号
原告:上海宏图千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合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宏图千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合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图千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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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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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