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16124号
原告:上海宏图千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旺印务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宏图千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联旺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图千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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