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民初3188号
原告:***丰安达门窗厂,住所地安吉县孝丰镇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23MA29JBA57A。
经营者:蒋育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水仙坊办公楼三楼、二楼西侧及水仙坊西侧附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25250023F。
法定代表人:邹俊。
原告***丰安达门窗厂诉被告嘉兴市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丰安达门窗厂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安达门窗厂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安达门窗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245元(已减半),由原告***丰安达门窗厂负担。
审 判 员 彭瑞森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洪丽莎
书 记 员 张之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