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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绿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建昌县福润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辽1422执778号 建昌县福润食品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锦州绿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7-8-4作出的(2017)辽1422民初1773号民事/刑事/调解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向支付合同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 主账户户名: 子账户户名: 子账户账号: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