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4民初5013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绿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3671609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锦州绿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