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绿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锦州绿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4民初5013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绿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36716095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锦州绿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