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绿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锦州绿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福润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422执778号
申请人锦州绿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地址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范屯村。
法定代表人董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润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建昌县食品产业园区,石佛乡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俞章礼,系该公司董事长。
锦州绿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昌福润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存款,经查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建昌县人民法院(2017)辽1422民初1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继民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金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