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执8764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李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闽0503民初6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巨人电梯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227200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址在泉州市安溪县××道××号楼××号××号××号房产,因该三宗不动产价值与本案标的额差距较大,暂不宜予以变现处置。经对被执行人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芳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