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4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华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书记。
被执行人:辽宁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西段**院内综合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仲裁委员会抚仲字(2020)第105号裁决书,在执行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辽宁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辽宁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其他财产性权益等方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辽宁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辽宁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辽宁世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