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辽0402民初878号 原告:***,女,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华山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电建设)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抚电建设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工资损失14781.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1979年开始到抚顺电力安装公司参加工作,2000年左右,因单位改制,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置了抚顺电力安装公司的人员。被告至今拖欠原告2002年2个月工资合计629元、2003年至2005年36个月工资11322元、2006年9个月工资合计2830.5元,以上共计14781.5元。2006年原告退休,因被告拖欠上述工资事宜,原告多年来一直没有间断过向被告主权权利,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发放工资。 被告抚电建设辩称,原告所说的工资已经发放完毕,原告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查当事人陈述,原、被告均认可原告2006年在被告单位退休至今。另,2022年7月11日,抚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当日申请的仲裁事项不予受理,理由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本院认为,原告声称“多年来一直没有间断过向被告主权权利”,可以认定原告早已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直至2006年原告退休,即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之时开始计算,原告都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时效期间内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权,原告已丧失了该请求权。无论原告所述是否属实,原告的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