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302民初3528号
原告: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华泰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火车站东侧(高阀总厂)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