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03民初1221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1979年4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大连市中山区。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4(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