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9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青山村丘号**。
法定代表人:金先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长青,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思雨,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富静园******
法定代表人:吴丽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海,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燃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291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大***燃气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291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6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95元,合计4358元,由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26元,减半收取2563元,由上诉人大***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春雨
审判员 张 钱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添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