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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148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权利承继人):**,女,195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权利承继人):***,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权利承继人):***,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海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荷花山镇同****。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辽宁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东街12号A座12层12至1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大***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25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了原审原告***的死亡证明,记载***于2022年11月1日死亡。该三上诉人申请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参加本案诉讼。上诉人**、大***建设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新的证据拟证明其上诉主张。鉴于本案的二审情况,本案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及其各法定继承人是否参加本案诉讼,以确定本案当事人;并结合各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并审查,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再行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254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53元,退还**、***、***3591元;退还**3951元,退还大***建设有限公司3951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