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执378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盛欣建设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庄河市荷花山镇同巨村徐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118821365P。
法定代表人:肖富妮,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福成,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庄河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道张屯社区李坎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6870627097。
法定代表人:刘伟,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盛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4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5413612.69元及利息、诉讼费29999元、执行费54468元(未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提示、传票及送达地址确认单,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未提供送达地址亦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于2021年11月2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庄河市××街道××屯村(面积:40000.1平方米,所有权权证号:201708900800)土地、于2021年12月15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庄河市××环路××层(建筑面积:41723.54平方米)的在建工程、庄河市二环路二段997号-1至3层(建筑面积:3866.21平方米)的在建工程、庄河市二环路二段979号-1至2层(建筑面积:1060.74平方米)的在建工程、庄河市二环路二段983号-1至2层(建筑面积:1009.09平方米)的在建工程。同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海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一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