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3民初855号
原告:长治高新区坤源租赁中心。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大连盛欣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大连金霖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长治高新区坤源租赁中心与被告大连盛欣建设有限公司、大连金霖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被告已于庭下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治高新区坤源租赁中心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高新区坤源租赁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9元,由原告长治高新区坤源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芦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