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83民初1056号
原告:沈阳亿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盛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现住。
原告沈阳亿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盛欣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沈阳亿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亿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都本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