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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14民初1717号 原告:范某,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 第三人:***,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良身份号码XXX。 原告范某与被告***、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受理。原告范某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明确拒绝缴纳诉讼费,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范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