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森邦建设有限公司

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14民初1728号 原告:徐某,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吉林省通榆县兴隆山镇东风河村建国屯,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大刘家街道花房村杨屯,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 第三人:***,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徐某与被告***、大连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受理。原告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