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

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与湘潭南方电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21民初2499号
原告: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祥泰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南方电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河口镇河口村老街组。
法定代表人:张泽民。
原告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南方电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曾  平
代理书记员 郭玛依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