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乾宏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大某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泽文化休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D2区47号1-1-1。
法定代表人:殷明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婉辰、魏柯,均系上海市协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泽文化休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A4区50号。
法定代表人:吕连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凌芳,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月英,辽宁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泽文化休闲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4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4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0,220元,由上诉人大***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春雨
审判员  张 钱
审判长  刘 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丽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