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83民初68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金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鞍子山乡鞍子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64444752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原告大连金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忠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辽0283民初687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忠良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冻结***(公民身份号码:2102831987********)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4×××66)存款18,000元。
申请人大连金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金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忠良所有的车牌号为辽B×××**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
二、解除冻结***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4×××66)存款18,000元。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大连金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于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