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道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御道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民终12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御道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2427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御道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技术部总监。 上诉人***、御道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道工程咨询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12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改判御道工程咨询公司向***支付2017年1月份工作期间工资3482.17元、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754.17元。***同意一审判决第二项。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对2017年1月工资计算错误,应当按7700元加年终奖计算;一审判决对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错误,离职前12个月工资应当包括年终奖,(11000*3+7700*9+10000)/12*3.5=32754.17。 御道工程咨询公司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御道工程咨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改判御道工程咨询公司无需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未付部分10000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御道工程咨询公司同意一审判决第一项。事实和理由:***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御道工程咨询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可厚非。 ***辩称:不同意御道工程咨询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御道工程咨询公司支付***因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三个半月工资32754.17元整;2、请求判令御道工程咨询公司支付***2017年1月份工作期间工资3482.17元整(单倍工资);3、请求判令御道工程咨询公司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未付部分10000元整。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25日,甲方御道工程咨询公司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2013年11月26日生效,于2016年11月25日终止。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咨询顾问岗位工作。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两天。第九条,本合同期内,甲方每月1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薪酬标准与薪酬构成另行约定。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方协商后可再进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御道工程咨询公司规章制度》《御道工程咨询公司财务制度》均属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同等。 2016年4月20日,甲方御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关于公司高层管理者薪酬调整及补偿办议》,目的:为了更好地体现高层管理者的收入和公司整体业务的正相关性,激发高层管理者的目标意识和责任精神,根据2016年03月21日御道工程咨询公司高管会议讨论的议题,就以下方案达成一致。二、方案1、高管及相应绩效目标承诺:姓名***,职位御道战略总监、经德标准总经理,目标绩效:300万元—600万元(年会时确定的基本目标和努力目标)。2、自发减薪,自发减薪30%,每月减薪3300元,全年累计减薪金额3300x12=39600(元)。3、超量补偿2016财年结束,目标达成者,超量补偿金额为:10R。4、有效期限自2016年04月0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5、保密原则:协议内容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否则协议无效,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三、共同签署:市场总监***、御道咨询有限公司。 2016年8月18日,***向御道工程咨询公司发送《关于辞职的申请》邮件。 2017年1月10日,御道工程咨询公司集团管理部针对***于2016年8月18日发送的《关于辞职的申请》回复,感谢**在御道的任职经历。离职后期待您以外部合作人方式参与项目运作。 2017年1月12日,御道工程咨询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你在2016年8月18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且经公司核查,确认你在申请离职以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多次未办理相关口头或书面请假手续,自行决定不到岗,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基于1月10号公司领导与你面谈,晚上以电子邮件明确了双方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处置。但1月11号你并未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经研究,公司同意你的离职申请并决定自2017年1月10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在5日内按照法律和公司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敬请知悉并予配合为盼。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公司,一份交员工本人保存,加盖公章后生效。 双方认可下月发上个月工资,2016年1月至3月,***每月工资11000元,4月至12月,每月7700元。 关于工作时间,***主张其工作到2017年1月12日,工资标准为9358.33元;御道工程咨询公司主张其工作到2017年1月10日,御道工程咨询公司主张2017年1月的工资标准应该为7700元。 庭审中,***提交御道工程咨询公司向***发送邮件御道集团定于2017年1月9日上午召开的2017经营管理会会议议程及2017年1月11日御道工程咨询公司向***发出《170110指标体系阶段升级小组讨论会议纪要》的邮件,证明其当天仍在工作。御道工程咨询公司对此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庭审中,御道工程咨询公司主张向***发送邮件:御道集团定于2017年1月9日上午召开的2017经营管理会会议议程,以下是会议的注意要点:要求做好年度总结工作,本次会议述职是总结部门工作;特别是技术部和市场部,对于岗位职责优化,要提前进行思考总结,提出建设性意见;其发送邮件后,***并未按照要求进行工作总结。***主张其参加会议并做了头口总结。 庭审中,***主张合同期满解除,应当给付其经济补偿金。御道工程咨询公司认可合同期满而解除,***在2017年1月9日未述职,御道工程咨询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函,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其认可2017年1月工作并未发工资,但其通知***交接但未进行交接,交接时间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 本次诉讼前,***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1、请求裁令御道工程咨询公司支付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三个半月工资(11000*3.5)38500元;2、请求裁令御道工程咨询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0日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资3034.48元;3、请求裁令御道工程咨询公司支付***2015年度年终奖未付部分10000元。2017年4月28日,仲裁委作出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611号裁决书,裁决:一、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御道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1月10日工资二千四百七十八元一角六分。二、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御道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年终奖未付部分一万元整。***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御道工程咨询公司与***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1月25日止,根据双方薪酬调整及补偿办议约定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故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变更。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并未续订劳动合同亦未终止劳动关系,现御道工程咨询公司认可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期满,2017年1月12日御道工程咨询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为因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双方认可合同期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对于***主张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御道工程咨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提出因***辞职而解除的理由,因***在2016年8月提出辞职后,御道工程咨询公司未及时作出回应仍发放工资,***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故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工作,御道工程咨询公司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基于***请求判令御道工程咨询公司支付2017年1月份工作期间单倍工资,故对此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御道工程咨询公司同意支付***年终奖金10000元,双方对此仲裁裁决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御道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1月10日工资二千四百七十八元一角六分;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御道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年终奖未付部分一万元;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御道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二万九千八百三十七元五角;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经询问,御道工程咨询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二项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御道工程咨询公司在一审中认可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期满,现其上诉主张公司系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却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之情形,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考虑到御道工程咨询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且***的诉讼请求是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视为双方合同期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故御道工程咨询公司应当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是一审法院在计算***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未将年终奖计算在内,本院予以调整。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工作,御道工程咨询公司应当按月工资7700元的标准支付***2017年1月相应的劳动报酬。***上诉要求按7700元加上年终奖作为基数计算该月工资,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御道工程咨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125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125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御道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三万二千七百五十四元一角七分;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御道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御道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御道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各负担五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芳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