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民终70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御道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御道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7民初13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御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御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改判内容为:1.***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公开向御道公司赔礼道歉;2.***向御道公司支付违反保密协议约定赔偿金120000元;3.判令***向御道公司支付调查取证费用4660元;4.判令***向御道公司归还电脑并支付电脑折旧费用2000元。事实和理由:1.***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编造虚假信息侵害公司商誉的行为;2.御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一审法院对于该申请未准许也未驳回,程序不当;3.***通过邮件、微信朋友圈发布公司经营信息及意图获取御道公司的经营信息、接受项目信息,并采取编造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御道公司商誉。***在庭审中陈述其持有御道公司的电脑,但因为御道公司不认可其未报销的费用,所以也不认可电脑在其手中,对于其自认的事实,一审法院仍以证据不足为由予以驳回,显然是错误的。
***辩称,不同意御道公司的上诉请求,御道公司利用公司的强势地位,恶意缠讼滥诉。
御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公开向御道公司赔礼道歉;2.判令***向御道公司支付违反保密协议约定赔偿金120000元;3.判令***向御道公司支付调查取证费用4660元;4.判令***向御道公司归还电脑并支付电脑折旧费用2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3年11月26日入职御道公司,2013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三年,2017年1月12日***与御道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协议》一份。
御道公司主张***离职时未交还工作期间使用的电脑,***称公司曾发放联想电脑一台其已经交还,为此***提交了《员工离职清算表》一张,其中有**2017年1月11日签字,该清单中未显示需要交还电脑的相关事项。经询问,御道公司仍不能明确电脑的品牌与型号,亦未提交证据明确其发放的电脑品牌型号亦未证明***持有其主张的电脑。
御道公司主张***2018年2月13日发布的朋友圈内容“凡是知道御道接手项目的信息,无论谁提供,只要提供,本人提供信息费”,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为此御道公司提交了朋友圈截图打印件一份,***否认该证据真实性,经一审法院当庭查看***2018年2月13日朋友圈信息,无御道公司所称的朋友圈内容。
御道公司称***向同事发送电子邮件,邮件中虚构事实,损害御道公司商誉,故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为此御道公司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此外,御道公司提交了因进行电子邮件公证发生的公证费发票1张,数额为4620元,御道公司称此系其调查取证费用。
2018年3月2日,御道公司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以下仲裁申请事项:1.停止2017年4月起进行的违反合同忠诚义务,以其他方式诱使申请人员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侵权行为;2.消除影响并公开向御道公司赔礼道歉;3.向御道公司赔偿因泄密和传播谣言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0元;4.向御道公司赔偿用于调查取证的费用4660元;5.向御道公司归还电脑并赔偿一年来(2017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11日)的电脑折旧费用2000元。2018年4月11日该仲裁委做出京石劳人仲字[2018]第98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御道公司的仲裁请求。2018年4月25日,御道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书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御道公司未举证证实***发布过其主张的违反保密协议的朋友圈,亦未举证证实相关损失情况,故对其主张的违反保密协议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就御道公司主张电脑返还及折旧费一节,因御道公司未明确其主张的电脑具体品牌型号,亦未举证***持有其所称电脑,故对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就御道公司主张***通过电子邮件散布虚假信息侵害其商誉一节,因该项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一审法院对御道公司该项主张不予处理。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御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御道公司要求***支付违反保密协议赔偿金,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确实已经取得了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且亦未举证证实御道公司的相关损失情况,故对其主张的违反保密协议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御道公司主张电脑返还及折旧费一节,御道公司于庭审中陈述其无法明确其主张的电脑具体品牌型号,亦无法证明***持有其所称电脑,故对上述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御道公司主张***通过电子邮件散布虚假信息侵害其商誉并据此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取证花费的相应公证费用一节,因该项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本院对该项相关主张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御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御道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华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治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