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民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市容城镇粮玉沙大道社保局宿舍,系监利市税务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监利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春***公司),住所地:监利市人民大垸农场流港镇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2020)鄂1023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审理中,上诉人***提出了春***公司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借支单》与被上诉人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等人之间的工程投资关系相关的抗辩,并提交了相应的理由和证据。二审中,上诉人***补充提交了春***公司《企业信息公司报告》、《合资建房合同》、《结婚证》,以证明其抗辩理由。上述证据证明双方可能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本案应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判决结论的正确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2020)鄂1023民初16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监利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75元、监利县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712.5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发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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