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某某有限公司与大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事业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辽0203执256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大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事业部,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执行大连某某有限公司与大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事业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事业部未履行(2024)辽02民终3972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事业部银行存款958699.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zdqz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