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民终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合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4)辽0203民初5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12元(上诉人大连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5212元),减半收取2606元,由上诉人大连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