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鹏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03民初4462号 原告:浙江大鹏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跨湖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大鹏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大鹏重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