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2民初1310号
原告:大连**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浦路68号1号楼五层F、G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案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案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72号26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案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案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大连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华泰保险公司、华泰保险大连分公司支付救助款项及法律费用等诉讼请求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提出撤回上述诉讼请求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要求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泰保险大连分公司支付救助款项及法律费用等的诉讼请求。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