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晋0181民初85号
原告:古交市汉达彩钢经销部,住所地古交市水源路实业公司晋汾农场门面房。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古交市汉达彩钢经销部与被告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分包工程/劳务承包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古交西山三期2×660MW低热值煤热电项目脱硫新建工程安装项目工程中的小间围护封闭工程交由乙方施工。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期、主要标准、规程及规范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完工且验收合格后,被告相关管理人员于2019年6月18日在《班组分包结算定案表》签字并同意结算金额,共计150000元。现被告剩余工程款75000元拒不向原告支付,且原告有权向其索要逾期付款利息暂记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共计62165.7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古交市汉达彩钢经销部于2025年1月13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古交市汉达彩钢经销部和被告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古交市汉达彩钢经销部工程款70000元,此款于2025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如被告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到期未支付原告古交市汉达彩钢经销部工程款70000元,原告古交市汉达彩钢经销部则按75000元工程款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加倍支付原告古交市汉达彩钢经销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32.09元,减半收取516.05元,由被告山东显通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