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21民初2717号
原告: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
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
法定代表人:曹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雷某。
被告:土默特左旗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某安装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某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41元,减半收取计5,2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