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81民初2626号
原告:瑞昌市某某五金机电店,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
被告:山东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昌市某某五金机电店与被告***、山东省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瑞昌市某某五金机电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118939.5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联系上被告,也无法找到被告本人,原告没有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和身份信息,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瑞昌市某某五金机电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9元,不予收取,退还原告瑞昌市某某五金机电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